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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HN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建筑业从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秉承“服务为本、会员第一”之旨,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推进全省建筑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循以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及会员诚信自律管理为基本制度的民主办会原则。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政策研究、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编制、发布和修订;评估、评价、鉴定、论证;项目合作;能力等级认定;成果推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发行行业刊物。具体为:

(一)研究探讨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和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和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推进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积极展示建筑科技,并大力推进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五)组织省内、外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献;宣传会员经营活动,经批准出版行业刊物;

(六)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七)积极开展考核、评估、评价、鉴定、论证、研讨、论坛、咨询等服务活动。支持会员合法经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事宜;

(九)组织发展建筑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参与制定行规,制定团体标准和自律公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省优质工程)的组织评审工作;受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负责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建筑业社会团体或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应是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个人会员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五)同时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官网完成会员注册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取得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并按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且三年之内不准再次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66%,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66%,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连续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原则上为5-13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增加人数,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备案。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应按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凡重大事项的会议决议或纪要应由与会人员共同签字。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人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委员会批准建立中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支部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提议,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