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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第一批)申报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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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提升我省建筑业科技水平,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驻豫建筑施工单位会员)在省内承接或我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并已建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建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四条  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

(二)全过程监管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评价原则;

(四)无偿服务原则。

第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的评价工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申报示范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开工工程,具有一定工程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次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

(二)应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数量不少于6大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进一步推广应用价值。

(三)自申报立项之日起五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期限内未完成申报的应提交延期申请),自竣工验收合格起一年内,申请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价。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根据项目情况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条件,在基础工程施工完成以前,填写《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详见附件),一式一份,省内工程向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筑业协会;本省企业承建的省外工程,由企业注册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筑业协会。

第八条  符合示范工程申报条件的,列入示范工程立项名单,并由省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

我省申报国家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从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被列入立项的示范工程,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申报单位应在立项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变更,经核实后,省建筑业协会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被列入立项的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持续优化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并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及时进行技术总结和效益测定,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进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一条  被列入立项的示范工程由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对其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以保证示范工程高效有序进行。

省建筑业协会将不定期对执行单位的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申请评价

第十二条  被列入立项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价资料,并填写《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价申请书》一式一份,向工程所在地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部门提出评价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申请应用成果评价。

第十三条  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价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书》、《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价申请书》及立项批准文件;
  (二)单项新技术实施方案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应用新技术的数量、亮点,工艺措施和主要创新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质量保证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意见表等竣工验收文件);

(六)无质量安全事故承诺书(申报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或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七)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等有关单位出具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八)技术成果文件、奖励证明(相关专利、技术规程、科技奖、工法、BIM技术、QC成果等);
  (九)新技术应用施工图片、PPT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价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型式审查和专家组评价。

型式审查由秘书处实施,重点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参加新技术应用交流培训的积极性等进行审查。

评价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组成专家组,被评价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每项示范工程评价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

第十五条  应用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价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
  (三)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该项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评价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为初审+综合评价的程序。初审阶段由主审专家独立评价,并提出初步评价意见;综合评价阶段采取专家组会商的形式,初审专家的评价意见应经专家组投票确认,有异议时,由专家组组长进行修正;综合评价形成的评价意见,由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通过评价的示范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对立项和评价中发现弄虚作假、工程质量问题或在实施中出现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未立项的,不予立项;已立项的,撤销立项;已通过评价的,取消其“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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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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